共享資源:非著作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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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該图属于公有领域,但如果您用它来出售电脑發行唱片的话,仍有可能會面临法律纠纷

非著作權限制是使用素材中不同于著作權的一种限制,这样的限制可能适用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如作品不再受著作權保护)或使用受著作權保护的作品的额外限制。

尽管维基共享资源上的所有材料都或属于公有领域,或可在对应的授權條款下自由使用,但是一些材料仍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或者通过某种途径使用时出现额外的法律限制。这些限制可能是由商标专利人格权作者的精神权利政治审查或任何许多其他独立于作品的著作權状态等法律因素所产生。除了一些关于可辨认身份的摄像作品限制和一些让作品放在维基共享上触犯法律的限制以外,维基共享认为非著作權因素的限制是属于摄像师、上传者需要考虑的因素而非将其从维基共享删除的理由。

维基共享資源储存的多媒体檔案的重複使用者需要确保他们自己不违反任何应用于多媒体檔案的非著作權限制,毕竟维基共享資源难以提供世界各地各类非著作權限制的详细指南。以下列出的是一些一般的建议,有关隐私与个人权利的指南也在关于可辨认身份的摄像作品的维基共享页面提供。

非著作權限制

尽管维基共享资源上的所有材料都可在对应的版权协议下自由使用,但是一些材料仍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或者通过某种途径使用时出现额外的法律限制。这些限制可能是由商标专利人格权政治审查或任何许多其他独立于作品的版权状态的法律因素产生的。

维基媒体基金会共享资源政策禁止不符合再使用限制的内容。但是,非版权限制与共享资源或维基媒体的自由使用要求无关。[1]

举一个极端例子:使用任何维基共享资源的任何画作来进行诈骗都是违法的,但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维基媒体的材料不是自由内容。类似地,使用注册商标或某个著名人物的图像来误导消费者是法律所禁止的,但这一禁令与作品的自由性并无冲突。在德国,在学术研究以外不能自由使用左旋符或其他纳粹标志,但这同样不是我们所说的材料限制。尽管维基共享的授权协议旨在尊重公众的自由,但我们的能力所及范围仅限于保障我们的内容没有与版权有关的限制。维基媒体共享不可能,也不期望让所有人不受约束他们的法律的限制。

作为许多教育和新闻项目选择的自由媒体库,维基媒体的项目与其大多数的再使用者均符合大多数法律产生的非版权限制。

位於其他司法管轄區或以與維基媒體項目截然不同的方式使用材料的重用者可能會發現自己處於不利地位,但在幾乎所有情況下,將圖像替換為另一個基本相似的圖像都不會改變這種情況,即完全不同於版權考慮引起的擔憂。

儘管我們認為這些限制與我們的政策無關,但我們偶爾會添加免責聲明,例如{{Trademarked}}{{Personality rights}}作為一般公共服務。這些免責聲明的遺漏不應被視為表明沒有可能的法律義務。一如既往,我們無法針對您的情況提供法律建議

直接影响到维基共享资源的非版权限制

一些非版權限制,例如誹謗或淫穢法律,可能會使在Commons上託管某些圖像成為非法。這些圖像當然是不允許的,無論它們是否有免費許可。最重要的此類限制是人格/隱私法,該法律不允許在私人場所拍攝的可識別人物的照片,除非所描繪的人物給予許可。

示例

「內部規定」

即使設施的規則在合同上對攝影施加了限制(要么完全禁止,要么只允許將生成的照片用於非商業用途),這些通常不會改變在裡面拍攝的作品的版權狀態。例如,許多博物館限制攝影,澳大利亞法律禁止將聯邦儲備的圖像用於商業利益,儘管這屬於2000年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REG 12.38而不是國家的知識產權法。

商标法

商標法控制與產品和服務相關的標誌、術語和名稱的商業使用。Commons擁有許多商標圖片,只要圖片不侵犯任何版權,就可以在這裡使用。即使此材料的某些用途可能侵犯商標權,這也適用。例如,如果商標太簡單而無法獲得版權保護({{PD-inligible}}),或者設計已經過時以至於版權保護已過期,則商標可能不受版權保護。

人格權

personality rights有關的法律可能會影響第三方和Commons對特定圖像的特定使用。

數據庫權限

自1996年以來,European Union已經制定了所謂的database right法律,涵蓋了computer數據庫。數據庫權利被認為是property right,與copyright類似但有區別,它的存在是為了承認在編譯數據庫時所做的投資。

數據庫權限保護數據庫的重要部分不被提取;它們不包括數據庫中包含的單個作品。因此,數據庫權限不會影響單獨重用單個作品的權限。另請注意,由於美國法律不承認數據庫權利,因此維基媒體基金會無需尊重這些權利。

作者的精神權利

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承認authors'moral rights與經濟權利不同。精神權利通常是不可轉讓的,在許多司法管轄區不會過期,並且在許多司法管轄區不能被作者放棄。Berne Convention對這些權利的定義可作為一般指南,但精神權利的細節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伯爾尼公約》第6條之二保護歸屬和完整性,指出

獨立於作者的經濟權利,即使在上述權利轉讓後,作者仍有權主張作品的作者身份,並反對任何與作品相關的歪曲、刪減或其他修改或其他貶損行為。[2]

參見

參考資料

  1. "Some media may be subject to restrictions other than copyright in some jurisdictions, but are still considered free work.(一些多媒体文件在某些司法领域可能遵循版权以外的其他限制,但仍被视为自由作品。)"[1]
  2. [2],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September 9, 1886, art. 6bis, S. Treaty Doc. No. 27, 99th Cong., 2d Sess. 41 (1986).